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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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药)罚﹝2018﹞1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张湾区花果路怡农农资综合店(李玉琴)经营假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张湾区花果路怡农农资综合店(李玉琴)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303MA4A6B2H8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玉琴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生命一号”甲霜噁霉灵45%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欢化工厂,北京亿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指导,规格:10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193,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经抽样送检,检测结论为:甲霜灵含量未检出,与其产品标签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不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假农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直接从北京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1件,100袋/件,截止调查时,以5元/袋的价格售出6袋,以6元/袋的价格售出11袋,自用40袋,获违法所得为96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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