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中华鲟”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针对商家违法利用珍稀物种“中华鲟”进行经营宣传的行为,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查处行动。这些举措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坚定立场,还有力地促进了中华鲟这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以下便是近年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享(以时间为序),旨在进一步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中华鲟的良好氛围。
一、以案说法
1. 2021年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经过前期摸排后,对一餐饮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店内,有标示为“中华鲟”的活鱼4条,但该店无法出示“中华鲟”的进购票据、水产品检疫证明文件,也无法说明供货方的详细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这4条涉嫌为“中华鲟”的活鱼予以现场查封。2月26日,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鉴定,4条“中华鲟”均为俄罗斯西伯利亚鲟和史氏鲟的杂交鲟,该店涉嫌虚假宣传,接受调查处理。
2. 2021年3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赵场街道某木桶鱼餐饮店涉嫌销售“中华鲟”。经查,该店经营者龚某承认鱼缸和菜单上的“中华鲟”实为养殖鲟鱼,为吸引顾客而虚假标注。该行为属虚假宣传,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3. 2021年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行“清风行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和非法贸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饭店虚假宣传销售“中华鲟”,实为普通淡水鲟鱼且无养殖批准手续,该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4. 2022年1月25日,新疆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在“长江禁捕、打非断链”行动中发现和田某超市涉嫌销售标称“中华鲟”的鱼类,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实为普通鲟鱼,但以“中华鲟”为噱头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对其予以查处并罚款。
5. 2022年4月25日,宁夏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餐厅菜单标注“中华鲟,原价88/斤”。经调查,餐厅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的“鲟龙鱼”,为吸引消费者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对餐厅立案查处。
6. 2022年5月16日,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发现某超市水产区有标注“中华鲟”的商品出售,售价35.8元/500克,未标注产地。5月27日,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查处该超市。6月27日,该局回复称已查封涉案“中华鲟”并立案调查,查明为杂交鲟鱼而非保护动物。超市因未如实标注产品名称及产地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7. 2022年12月8日,四川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执法人员发现某餐馆菜谱及套餐中标有“中华鲟”菜品,售价分别为188元和1288元。经调查,商家实际使用的是人工养殖的普通鲟鱼,并非中华鲟,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但商家此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8. 2023年9月,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接志愿者举报称某餐厅销售疑似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检察官调查发现,餐厅确有宣传并销售“中华鲟”一事,但中华鲟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列入人工繁育名录,出售和利用均属违法。经查,餐厅实际使用的是普通鲟鱼。2023年12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餐厅罚款3万元,并开展排查,查获多起相关案件。
9. 2024年7月20日,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有超市售卖“中华鲟”。中华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出售。检察官调查发现,商家所售实为与中华鲟相似的杂交鲟,但利用中华鲟进行营销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且可能掩盖非法捕捞中华鲟行为。金溪县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调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高度重视,并及时立案查处。
注意:捕捞并食用“中华鲟”要承担刑事责任哦!
2021年3月6日,李某某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李某某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约为192308元至375000元,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单桩框架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非法捕捞、运输、出售及利用。近年来,多地查处商家虚假宣传事件,如标注“中华鲟”实售普通鲟鱼,甚至利用保护动物牟利。根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违法者将被罚款甚至获刑。更有案例因捕捞并食用中华鲟被判刑。保护珍稀物种,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商家勿打擦边球,消费者更需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