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索引号
011081360/2021-2999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08:47:53

一、2021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多大?如何分配使用?

答:2021年中央安排我省两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6.8681亿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用于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具体品目详见《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积极探索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连栋温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为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推动补贴标准“有升有降”,采取三个方面措施。一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旋耕机、免耕播种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提高补贴标准,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二是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三是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维护市场公平。

四、在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决策部署,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作为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尽最大限度满足脱贫地区的补贴资金需求。二是优先将脱贫地区特别是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品目列入全国补贴范围,包括食用菌生产、果业发展、茶叶生产以及薯类、瓜果菜蔬等产品生产初加工等方面的品目,不断满足脱贫地区农民群众的购机需求。三是选取脱贫丘陵山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将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缓解脱贫地区农民群众的购机筹资压力。

五、在便利购机者和企业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方案》围绕政策稳定实施、补贴机具投档、补贴资金申领与兑付等事关购机者和农机生产企业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了一系列便民利企具体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未发生变化的补贴产品,其补贴资质继续有效,年度间不需重复投档。三是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湖北农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四是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定期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让农民尽快享受政策实惠。

六、购机者如何了解购机补贴政策信息?

答:一是浏览网站。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nyt.hubei.gov.cn/bmdt/ztzl/wqzt/njgjbtzl/),集中发布省、市、县各级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及补贴咨询投诉电话。二是阅览媒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布补贴实施信息,方便购机者查阅了解。三是电话咨询。购机者可通过拨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购机补贴咨询电话,了解相关补贴政策。

七、购机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需要哪些资料?补贴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我省2021年购机补贴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持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购机者银行卡、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等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当地”原则指购机者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对于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予以补贴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对象购机后能否退货?该如何退?

答: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九、补贴机具核验有什么要求?

答:核验人员应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有关要求,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核验完成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重点机具抽核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政策实施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从五个方面对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及时确定相关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持续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二是加强对鉴定、认证采信报告和机构管理。组织开展农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发现的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三是严格承诺制和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发挥购机者监督作用,明确购机者提出补贴资金申领时,要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加强交易价格等发票信息规范性的监测监管。四是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选取使用补贴资金量较大、违规风险较高的重点机具开展第三方机构抽查核验,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处理能力。五是强化违规行为联查联动。加强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实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