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360/2024-3380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17:14:19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为科学规范管理我市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放流

在十堰市水域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等相关要求,除农业农村部规定的主要适宜放流物种外,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在定点放流平台场所或传统放流点位张贴《单位及个人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须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流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便民指南》(参考附件123),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放流水平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市水产局和水产技术推广站要做好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市、县(市区)两级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水域监管,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大力开展放流水域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放流前、中、后期相关水域有效监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协调放流组织者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要简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相关废弃物的清理工作,维护好放流水域和周边水域及岸线环境。

三、强化规范引导,严格报告程序

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应提前15天填报《十堰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申请(报备)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下载,及时主动向放生地所在地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物种的种类、数量、规格、来源、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合法合规的放流活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安排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协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或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增殖放流和后续评估具体工作。

当年年度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央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须提前15日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申请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及时审查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回执给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并加强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随机监督检查。

四、强化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重大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集中宣传放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普教育,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科学、规范开展放流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当放流,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统计汇总,于每年11月底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相关数据。联系电话:渔业渔政科,07198689151;报备传真:07198683191


附件:1.单位及个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须知

      2.十堰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流程

      3.十堰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便民指南

      4.十堰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申请(报备)表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88日        

附件:附件-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