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索引号
011081360/2015-023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23:00:5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加强十堰市农业农村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农业农村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农业农村信息,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农业相关信息。

  二、公开原则

  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农业农村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农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农业农村信息网;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农业农村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农业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农业农村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制作的农业农村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公开;市农业农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农业农村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农业农村信息,应当自农业农村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市农业农村局对已主动公开的科技信息予以废止的,在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所主动公开农业农村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