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属于法定执法主体,下设十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农业领域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岗位编制75个,2023年度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57人。
十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编制75个,2023年度在岗人员57人,持有执法证人员55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7 | 2 | 4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13 | 4.84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 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0 | 0 | 36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本单位2023年度已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共13起。其中种植业类2起,罚没款7750元;渔政类5起,罚款合计9500元;畜牧兽医类3起,罚没款19875元;农安类2起,罚没款8875元;农机类1起,罚款100元。本单位2023年度共开展行政检查365宗:
1. 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一是开展春秋季农资市场双随机检查,共检查种子、农药、肥料经营门店19家次。二是开展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整治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检查农资经营门店、农产品生产主体30家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三是开展卫生用农药专项检查。共检查22家卫生农药经营门店。四是组织开展全市春秋季种子、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检农作物种子样品62个,农药样品10个(含卫生杀虫剂专项抽检4个)。经检测,种子样品全部合格,农药样品8个合格,2个不合格(已立案查处)。
2.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开展市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两次,共检查农产品生产合作社21家次。二是开展豇豆药残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豇豆生产主体6家次,抽取豇豆样品78批次,经检测全部合格。四是开展豆芽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检查辖区豆芽生产主体5家,抽取豆芽样品5批次。四是对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全市共监督抽检种植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426批次。
3. 持续开展畜牧兽医行业执法监管。一是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市辖区兽药、饲料双随机检查,共检查兽药饲料门店14家次。二是开展城乡结合部违规养殖畜禽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养殖户16家次。三是开展了规范宠物诊疗市场双随机检查,共检查宠物诊疗机构18家次。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暨畜禽重点品种治理三年行动飞行检查。共抽取102份血液、环境样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抽取67份动物尿液、禽蛋样品开展快筛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合格。五是开展完成省厅下达的2批次饲料、10批次兽药产品、13批次畜禽产品抽样监测任务
4. 开展农业机械执法检查。突出春耕、“三夏”、节日期间农机安全生产,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18人次,检查农机生产经销门店52家次。
5. 强化城区渔政执法。一是扎实开展“渔政亮剑2023”“清风行动”等专项行动。组织省际联合行动2次、市县联合行动2次,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水产品销售经营点11家次、渔具生产经营点27家次。二是组织城区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检查水产品养殖主体21家次。三是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双随机检查,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所3家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度,我局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共计5起,其中动物诊疗类2起、农药类1起、动物检疫类1起、农产品安全类1起,均已办结。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本部门2023年度,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0件,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0件,败诉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