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11081360/2023-5318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10:37:4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10月23日。若有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 刘自彦,联系电话:13508684025

 机:0719-8111831

电子邮箱: 648167049@qq.com

附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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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汉江干流十堰段、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汉江干流十堰段。水域范围上起郧西县景阳乡上沟,下至丹江口水库坝下丹江口市黄家港,含丹江口水库。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原农业部公布的我市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1万江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竹溪县万江河流域,自万江河源至太平电站。

2丹江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丹江口水库丹江口市境内水域,东至龙口码头,西至王家梁子,南至前关门岩码头,北至李家沟。

3堵河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黄龙滩水库张湾区、郧阳区、房县、竹山县水域,自张湾区黄龙镇堰石村保庄沟至竹山县楼台乡雷台村段。

4王家河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丹江口水库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辖区水域。

5圣水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潘口水库竹山县圣水湖水域,核心区位于深河乡井泉村、上庸镇峪口村、上庸镇南坝村、溢水镇花栎村之间,实验区分为四段,东段从深河乡双湾村至深河乡井泉村,南段从官渡镇新街村至上庸镇峪口村,西段从溢水镇花栎村至正北溢水镇朱家湾村,北段从上庸镇红花村至潘口水库大坝内500米处。

6汉江郧县段翘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丹江口水库郧阳区境内水域,自辽瓦至弥陀寺江段。

7堵河龙背湾多鳞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龙背湾水库竹山县境内水域,东至柳河,西至柳林乡屏峰村大桥右,南至柳林乡洪坪村大桥左,北至龙背湾坝上渡口。

二、禁捕时间

(一)汉江干流十堰段。自2021年1月1日起,汉江干流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永久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三、执法监督管理

(一)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交易和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期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和经营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二)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全面禁捕工作,要加强执法监管,对“绝户网”“迷魂阵”“电毒炸”、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四)在禁捕期内和禁捕范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0719-811183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