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十堰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邮箱980969565@qq.com。
2.通过电话0719-8107191。
3.通过信函寄至: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101号十堰市经管局。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8日
十堰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社区)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含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平调、拆借、破坏。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银行账户,纳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核算,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账外设账。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收款收据电子开票系统,收入属于应税行为的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杜绝“白条”抵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账进行核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或确因业务需要单独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上只能批准开设一个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街道)监管范围,并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严禁多头开户。
第十条 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确保账账相符。存款利息必须全额返还农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度。支出实行报账制,至少每季度报账一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禁赤字开支。
(三)实行“签审”制度。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复核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严格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具体额度由各地参照实际情况确定。
(四)实行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证为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自制凭证。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白条”等不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票据入账。
(五)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仅作为村级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救助、救急、救灾等特殊情况,不能转账结算的其他物资价款或劳务报酬等零星支出。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度,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备用金不得私自挪用或与个人钱款混用,不得无票据支出。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公款私存。
(六)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机构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探索集体资金在线申报、在线审核、在线支付全流程线上管理。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推行“村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支出预算应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并按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村干部兼任的,不得重复领取基本报酬和有关待遇。村级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的村利用村集体自有资金或集体资产以抵押形式对外投资(专项资金和专项费用除外),要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审批。加强对外投资风险防控,应明确投资方向、约定收益率、落实抵押登记、提供担保措施等。村干部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并建立备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六条 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债权债务要及时入账,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需要举债,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项目管理。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程执行。以村为实施主体、项目投资 4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确定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乡镇(街道)(街道)审核批准,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分级组织实施。村级有能力自建的,由村行使施工、质管、采购、监理等职责。村级不能自建的,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交易方式和施工单位。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故意逃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项目竣工后,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完善工程项目付款手续,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确权到农村集体的,必须做到建设内容清楚、项目分类准确、移交手续完备,方可纳入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 器具、生产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投资兴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以及农作物、牲畜(禽)、 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
(四)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无形资产。
(五)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六)确权并移交到农村集体的扶贫项目等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度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也要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第二十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为本集体发展需要进行抵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严禁违规处置、交易集体资产,严禁擅自发包、出租、售卖集体资产,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等。村集体资产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摊派本应乡(镇)或其他单位自行支付的资金;不得随意划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为本乡镇(街道)其他村(社区)垫付日常开支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在购置前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购入经营性资产,事前要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盈利能力分析和论证。按照采购的金额,分别进入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保管制度。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出入库、保管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流转、拍卖、损毁、报废等,除毁损和报废等,其他确定的价值较大资产处置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施,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公开竞价。处置方案应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集体账户统一核算。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建设用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等。
第二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农村集体必须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的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资源承包、租赁管理制度。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包括集体机动地、农户开荒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建设用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可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定标的额以上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涉及农村集体资金投资,以及资产资源出租、 发包、转让、转租、联营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以农村集体的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严禁私下发包。合同签订前要详细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合规性审查。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推行规范合同样本,完善合同要素。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和有关附件等内容。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应设立价格长效增长机制;一次性收取多期承包费、租赁金的,必须将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准确核算当期收入。经济合同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机动地的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经济合同台账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将经济合同内容录入湖北省农经“三资”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认真登记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档案借、查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四)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法处置。对经济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发生合同纠纷,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街道)申请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由村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实现了事务分离、财务分管、账务分设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和监事会共同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必要时可邀请驻村组织派代表列席大会,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公开。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后,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决策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外投资,经济项目的立项,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及经营、租赁、流转方案;
(四)资产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五)资金借贷、债权减免等;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事项;
(九)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要求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和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工程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使用情况,以及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村级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还可运用网络、电子显示屏、手机APP等渠道公开。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街道)(街道)备案。
第七章 其他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村级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原则村“两委”每届任期内,审计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 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向成员进行分配。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其他特定经营性资产(含扶贫项目资产、衔接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按行业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或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对村级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记账。全面录入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信息,实现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图管地”、一键可查,资金使用线上审批、资产资源经营预警监督、“一码”查询“三资”公开信息等功能。加强乡镇(街道)村级代理会计、村级报账员业务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十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