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处置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索引号
011081360/2021-02120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3日 1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文号
十农机安发〔2020〕2号

十堰市处置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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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处置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机事故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农机事故,以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置的有较大影响的农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1.3.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重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较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救人高于一切;

1.4.2  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1.4.3  行政首长负总责,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1.4.4  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1.4.5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1.4.6  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

1.5  经费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需求。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应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2.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领导及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计财、农机、法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等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依据岗位职能设置,如岗位人员变动,则新任人员自然接任,除增加新成员外,不再另行通知。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科,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市处置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科   0719-8115220

2.13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地方政府批准,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2.1.4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制,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的能力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落实本行政区城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2.2  领导小组职责

2.2.1  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提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2.2  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3  掌握应急救援动态情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2.3  工作组职责

2.3.1  现场指挥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的科(室)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2.3.1.1  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道路交通秩序;

2.3.1.2  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3.1.3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2.3.1.4  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3.1.5  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和新闻通稿。

2.3.2  现场救援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科室牵头负责。

2.3.2.1  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

2.3.2.2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3.3  事故处理组

由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

2.3.3.1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

2.3.3.2  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3.3.3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2.3.3.4  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2.3.4  后勤保障组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牵头负责。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食、宿、饮水、医疗及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3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    

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3.1  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3.1.1  凡发生死亡3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1.2  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1.3  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3.2  农机事故书面报告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2.1  发生农机事故的机型,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2.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2.3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2.4  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2.5  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农机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2.6  事故报告单位、鉴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4农机安全生产督查内容

4.1具体督查内容

4.1.1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4.1.2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3农机三率及农机牌证发放工作情况;

4.1.4农机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农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4.1.5农机年度检审工作开展和农机档案规范管理情况。

4.2 市局接受市政府督查。

4.3县(市、区)局接受市政府督察组督查。

4.4 市局派2个工作督察组,深入县(市、区)督查。

4.5县(市、区)局接受县(市、区)政府督察组督查。

5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5.1  应急响应

当得知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呼救后,农机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通知应急、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5.1.1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两级应立即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1.2  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市、区)三级应立即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2应急抢救措施

5.2.1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后,按照要求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快速上报的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2.2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消防、卫生、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协调救助、理陪事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2.3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农机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部门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受理农机事故报告后,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得推脱。

5.2.4 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2.5 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5.2.6 在进行较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7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或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做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5.2.8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现场救援结束。

5.2.9 各级主管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3事故善后处理

5.3.1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思想安抚、抚恤及有关善后工作。

5.3.2 各县(市、区)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市预防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较大以上农机事故隐患。

5.4  农机事故调查处理

5.4.1  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调查处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派人参与调查;

5.4.2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农机事故,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省政府组织的调查处理工作;

  5.4.3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5.4.4 事故处理结束,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

6附则

6.1  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教育。

6.2  各地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6.3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应组织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4  各地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进行事故评估、总结和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5  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和更新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的更新、维护,明确每年修订和完善的内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