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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4〕26号 |
案件名称 | 李某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李某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7日17时左右,当事人李某进入张湾区堵河黄龙滩水域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咀附近水域使用2个鱼竿(单线单钩)、活泥鳅作饵进行垂钓,17时20分左右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无渔获物。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 号)的规定,当事人垂钓的水域属于堵河黄龙滩水域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