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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药)罚〔2024〕14号 |
案件名称 | 茅箭区火车站四季春天农业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茅箭区火车站四季春天农业服务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家家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15%炔草酯微乳剂(进货票据上品名为苯隆·炔草酯)农药10组,采购单价为7元/组,销售单价为8元/组,于2021年3月至4月间销售了1组(产品有效期内);(2)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湖北家家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4%苄·乙可湿性粉剂(进货票据上品名为野佬)农药20袋,采购单价为1.5元/袋,销售单价为2元/袋,于2021年3月至4月间销售了16袋(产品有效期内)。自2021年4月以来,剩余未销售的2种农药一直摆放在经营门店置物架上,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为80元(8元/组×9组+2元/袋×4袋=80元)。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处罚内容: 1.没收2种过期农药(9组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15%炔草酯微乳剂,4袋14%苄·乙可湿性粉剂); 2.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