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十农(农药)罚〔2024〕14号

索引号
011081360/2024-4260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17:04:34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十农(农药)罚〔2024〕14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十农(农药)罚〔2024〕14号

案件名称

茅箭区火车站四季春天农业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茅箭区火车站四季春天农业服务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家家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15%炔草酯微乳剂(进货票据上品名为苯隆·炔草酯)农药10组,采购单价为7元/组,销售单价为8元/组,于2021年3月至4月间销售了1组(产品有效期内);(2)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湖北家家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4%苄·乙可湿性粉剂(进货票据上品名为野佬)农药20袋,采购单价为1.5元/袋,销售单价为2元/袋,于2021年3月至4月间销售了16袋(产品有效期内)。自2021年4月以来,剩余未销售的2种农药一直摆放在经营门店置物架上,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为80元(8元/组×9组+2元/袋×4袋=80元)。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处罚内容:

1.没收2种过期农药(9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15%炔草酯微乳剂,414%苄·乙可湿性粉剂);

2.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