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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4〕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王兆林、郝良国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兆林、郝良国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4日11时至12时左右,当事人相约在茅箭区大川路52号百二河流域代家沟水域河道内使用肩背式电鱼设备进行电鱼,被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渔获物为黄桑鱼4条,约重200克;小白鱼(餐条鱼)30条左右,约重1050克;共计1250克。渔获物已现场放生。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处罚内容:对王兆林、郝良国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