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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3〕7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夏康、夏玉生、明平安、王林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夏康、夏玉生、明平安、王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5日21点左右,当事人夏康、明平安、夏玉生、王林四人乘坐明平安驾驶的橡皮艇进入张湾区堵河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彭家堡子水域后,各自使用路亚竿、活体泥鳅作饵进行垂钓捕捞,渔获物为3条红尾鱼,1条翘嘴鲌,共计约1250克。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处罚内容:没收渔获物红尾鱼18条,翘嘴鲌2条,共计3950克;对王豪、张帝、张永龙、熊永直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8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