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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3﹞4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王克武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克武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当事人在十堰市张湾区黄龙大坝内码头处水域使用虾篓捕虾。虾篓一头的绳子绑在码头栏杆上,虾篓长期放置在水中,以米饭或鸡肠为饵进行捕虾,每隔10天或半个月收一次虾篓。当事人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禁捕期间,使用虾篓共捕获虾约200只,约重1300克,均被当事人自己食用。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