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3﹞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张昌雄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张昌雄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06月11日至7月24日,当事人每隔5天下一次网,多次在十堰市张湾区黄龙大坝内码头处水域下网捕鱼。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禁捕期间,当事人共下网捕捞4次,共捕获草鱼1条,约重1000克;红尾鱼2条,约重700克;鳜鱼3条,约700克。上述渔获物均被当事人自己食用。 |
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 |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