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2﹞5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王文合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文合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04月09日15时许,在张湾区黄龙镇东湾村原养猪场附近的堵河水域,使用渔网进行违法捕捞,无鱼获物。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