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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2﹞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许玉林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许玉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21时30分左右,在张湾区黄龙镇狮子河村窑上堵河水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垂钓饵料进行违法(垂钓)捕捞,且一人同时使用5根鱼竿,前后共违法垂钓了30余分钟,无渔获物。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3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