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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1﹞17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石家忠、郭铁斌、胡刚、文红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石家忠、郭铁斌、胡刚、文红斌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13日晚10点左右至14日凌晨1点,当事人石家忠等四人在张湾区花果街办四八厂至四九厂之间的河道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四名当事人分成两组,使用了两套电鱼设备,石家忠和文红斌一组,郭铁斌和胡刚一组,石家忠和郭铁斌使用电鱼设备电鱼,文红斌、胡刚提桶在其身后捡鱼。当四人电鱼返回上岸时被花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和部分电鱼设备被抛弃在河里。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