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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1﹞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王正怀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正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3日15时,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在方滩乡沉潭河村委会黄家沟口附近水域使用活体泥鳅进行非法垂钓,捕捞渔获物红尾鱼3尾(共重450克)。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