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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肥料)罚﹝2019﹞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十堰市地康测土配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十堰市地康测土配肥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06841390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山良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天时达”牌和“地康”牌两种肥料包装袋均标注登记证号:鄂农肥(2009)准字0002号,有效成分:N+P2O5+K20≥37%(27-5-5)。经核实,包装上标注的鄂农肥(2009)准字0002号已过期,当事人于2019年3月31日取得中浓度肥料登记证:鄂农肥(2009)准字3680号,该证号登记的产品通用名为:复混肥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肥料产品包装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均与登记批准的不符,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7日和十堰市财神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书面肥料购销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供给财神合作社31.25吨硫酸钾型复混肥,即上述两种肥料,单价3200元/吨,合计100000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 月23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