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地康测土配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1081360/2021-0229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3日 11:32:5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十农(肥料)罚﹝2019﹞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十农(肥料)罚﹝20196

案件名称

关于十堰市地康测土配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十堰市地康测土配肥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0684139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山良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天时达”牌和“地康”牌两种肥料包装袋均标注登记证号:鄂农肥(2009)准字0002号,有效成分:N+P2O5+K20≥37%(27-5-5)。经核实,包装上标注的鄂农肥(2009)准字0002号已过期,当事人于2019年3月31日取得中浓度肥料登记证:鄂农肥(2009)准字3680号,该证号登记的产品通用名为:复混肥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肥料产品包装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均与登记批准的不符,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7日和十堰市财神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书面肥料购销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供给财神合作社31.25吨硫酸钾型复混肥,即上述两种肥料,单价3200元/吨,合计100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4 2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