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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0﹞5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胡绍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胡绍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6时08分,驾驶钢制机动船在堵河方滩乡斜万沟水域(北纬32°44'56" 东经110°36'44"),进行下网捕鱼作业,未获渔物。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的通告,张湾区堵河流域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