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茅箭区小兰饲料店(王小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1081360/2021-0226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10:58:47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十农(兽药)罚﹝2020﹞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十农(兽药)罚﹝20206

案件名称

关于茅箭区小兰饲料店(王小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茅箭区小兰饲料店(王小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20302MA4ACYQ7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小兰

主要违法事实

202064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兽药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自行购进兽药在饲料店内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0529日、202061日分两次直接从襄阳富隆动物药业公司、襄阳顺隆药业购进13个品种的兽药在店内销售,获违法所得308元,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为1773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8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