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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安)罚﹝2020﹞1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徐志平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徐志平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在其种植的草莓园中使用了40袋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农药,喷洒了18个草莓大棚,合计13.5亩,使用该农药时,为作物草莓的苗期。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规格:5g/袋),该农药标注适用作物(范围)为白菜,在草莓上使用系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7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