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大伟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行政处罚案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1081360/2021-0216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19:17:1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十农(动防)罚﹝2020﹞1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十农(动防)罚﹝2020﹞13号

案件名称

关于张大伟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张大伟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张湾区汉江街办柳家河村四组开办养鸡场养殖肉鸡,现存栏11000只。2020年11月20日左右,该养殖场13只肉鸡死亡,死因不明,当事人将该13具肉鸡尸体随意丢弃在养殖场门口和粪池中,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肉鸡尸体。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1222

备注